合管〔2017〕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底前新农合重点工作的通知》(皖农合医〔2016〕103号)文件精神,结合2016年度蚌埠市新农合工作实际情况,经请示相关上级部门同意决定,原则上2017年新农合政策继续执行2016年蚌埠市辖区新农合补偿方案,2017年大病保险继续执行2016年蚌埠市辖区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方案。
具体内容见《蚌埠市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2016年版)》(卫农〔2015〕12号)、《蚌埠市辖区新农合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方案(2016版)》(合管〔2015〕34号),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