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蚌埠市生育待遇政策指南来啦!请准爸准妈们收藏!

待遇享受前提

根据蚌政办秘〔2023〕2号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医疗费发生之月前,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连续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不含补缴)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生育医疗费发生之月前,按照企业8.8%(0.088)费率参保的用人单位连续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不含补缴)满9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产检补助金

女职工生育登记备案申核通过后,一次性产检补助金500元将于次月发放至女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方式一:网上备案搜索 “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备案(也可通过关注 “蚌埠医保”公众号,右下角医保大厅-网上办事进行备案)。

方式二:窗口备案 特殊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持参保女职工的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登记凭证(盖章有效)、代办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生育登记备案。

温/馨/提/示

已完成生育备案的女职工本市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持社会保障卡在生育定点医院即时结算,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异地生育医疗费用回参保地按定额报销。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定额补助

生育津贴待遇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享受规定产假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在生育医疗费发生之月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8.8%的费率连续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不含补缴)满9个月的,次月起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方式一:网上申报 微信搜索“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小程序,选择“业务办理”模块中“生育保险”,进入后选择“生育津贴申报”(也可通过关注“蚌埠医保”公众号,右下角医保大厅-网上办事进行申报)。

方式二:窗口申请 特殊情况由本人或代理人持参保女职工的社保卡或有效身份证件、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登记凭证(盖章有效)、出院记录(盖章)、代办人身份证件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生育津贴申报。

生育津贴于申报通过后次月起,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温/馨/提/示

为保障参保女职工的津贴待遇,产假期间请正常参保。

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享受定额补助1000元。

孕产妇住院医药费用主要为(占比≥50%)妊娠期或分娩期合并症、并发症医药费用的,按普通住院报销,但不再享受1000元定额补助。市域内住院生育即时结算。异地生育于次年6月 30 日前持新生儿出生证明、社会保障卡、住院发票、出院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医院相关科室盖章)至经办机构申请居民生育定额补助,逾期不予受理。

异地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

1.异地分娩及生育计划手术住院的须进行异地就医备案。

网上备案 搜索“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微信小程序备案(也可通过关注“蚌埠医保”公众号,右下角医保大厅-网上办事进行备案)。

2.住院分娩报销: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于医疗终结后一年内持社会保障卡、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医院相关科室盖章)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定额补助。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定额补助: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于医疗终结后一年内持社会保障卡、住院或门诊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医院相关科室盖章)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定额补助。

4.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女职工,同时办理津贴核发手续。

我市参保男职工可以享受生育待遇

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规定、分娩未享受社会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享受分娩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标准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分娩定额的50%(顺产1150元、剖宫产2200元)。男职工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生育定额补助且低于本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一次性补助的,予以补差。

办理方式:医疗终结后次年12月31日前,持社会保障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登记凭证(盖章有效)、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发票或报补结算单、出院记录(以上材料均需医院相关科室盖章),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助手续。

温/馨/提/示

1.本市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急诊、抢救等情况除外);

2.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参保人员,在生育待遇申报时,提供异地医保参保凭证和医保参保缴费明细;

4.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次年12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5.参保女职工当次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分娩一次性补助等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6.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 费的,须按规定补齐相关费用,连续缴费月数从正常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女职工发生的有关生育待遇由所在单位承担。

参保人员因就业等原因个人参保状态发生变化,发生跨统筹区转移接续或更换用人单位的,在3个月 (含) 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缴齐中断期间费用的,可视同为连续缴费。

供稿:刘谌

审核:杨莹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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