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检分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预检、分诊工作,保障病人及时得到合理救治,提高门、急诊工作效率,同时,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院内交叉感染,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门诊部、医务科具体负责预检分诊工作,并对院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预防保健科协助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各诊室应当标识明确,感染性疾病科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在门诊大厅入口处设立预检分诊台,重点科室门诊设二次预检分诊,预检分诊处人员注意询问病人有关情况,结合病人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情况,按轻、重、缓、急依次办理就诊手续,并做好就诊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接诊时间、初步判断、是否传染病、病人去向等项目,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尽量予以合理的分诊,将病人分诊到相应的诊室就诊。

第四条  医院在接到上级行政部门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经预检为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应当将病人分诊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特定的接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诊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

第五条 对不具备救治能力传染病病例,应当及时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使用专用车辆。

第六条 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七条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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