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职业暴露损害的紧急处理程序和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离开现场,并向所在科室负责人及医院预防保健科汇报。预防保健科初步核实后向分管院长及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事故实行责任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预防保健科接到报告时必须认真登记收报时间、收报内容、报告科室、报告人和收报人的处理意见。

 

(三)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卫生防护人员的参与下进行。未取得防护检测人员的允许不得进入事故区。对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物事故,首先确定污染的范围、水平,并尽快采取相应去污措施,对受照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具体参见卫生部文件《辐射损伤医学处理规范》。)

 

(四)迅速安置受照人员,组织控制区内人员撤离,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五)对发生事故的科室,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事故处理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施杜绝此类事故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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